2018年,装修工人陈某林在珠宝店装修时发现,隔壁有个闲置的阁楼与该店相通,惦记了一年多,他终于出手了!而且还得手了!然而,隔天派出所民警却他送上了一副特殊的“银手镯”……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潮阳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宗涉案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林在位于潮阳区谷饶镇某珠宝店装修时,意外发现该店隔壁有一闲置阁楼,便起了通过阁楼进入金店盗窃的念头。2019年12月20日22时,被告人陈某林驾驶摩托车至珠宝店附近,携带事先准备的电钻步行至珠宝店隔壁,到达阁楼并“潜伏”,至当晚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林觉得机会来了,便从阁楼一窗户爬进珠宝店的天花板,后通过空调排风口进入珠宝店内实施盗窃,盗走黄金戒指22枚、黄金项链51条、K金项链16条、黄金吊坠2枚、黄金手链24条、铂金项链6条等金首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林按原路逃离现场。经鉴定,盗取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44063.00元。
被告人陈某林因害怕事情败露,次日中午便将盗窃所得藏于潮阳区谷饶镇一水闸附近的草堆边上,自以为能够躲过一劫。谁知当天晚上19时许,派出所民警便将其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经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林为一己私利,无视国家法律,盗窃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告知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着重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人陈某林真诚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后,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量刑建议,并通知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陈某林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侥幸心理不可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盗窃行为损人害己,切勿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同时也提醒广大金银珠宝店主,店面应当安装电子监控,并24小时开机录像监控,打烊后尽可能把所有金首饰放进保险箱。在技防的同时人防也要到位,应安排保安人员夜间值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