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法学研究

盗窃未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9-12-27 09:34:5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林晓伟

  自《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以来,实务界对于盗窃未遂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产生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盗窃未遂需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盗窃未遂只有在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盗窃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盗窃未遂,即使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从法理层面看,盗窃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没有获得豁免的法理基础。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无庸置疑的,只不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于此,作为故意犯罪同时属于结果犯的盗窃罪,对未遂形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有法理依据的。

  从逻辑层面看,第二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绝大多数持该观点的论述,其依据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认为只有符合该款所述三种情形之一时盗窃未遂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据此得出“不符合此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结论有明显的逻辑错误。逻辑学里,互否命题的真假性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我们把《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为原命题,则“盗窃未遂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命题,原命题为真不能直接推出否命题为真,即不能认为“盗窃未遂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就是正确的。

  从实务层面看,笔者认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基于司法实践需求而设定的,其着眼点在于“应当”二字。盗窃未遂分为目标明确和不明确两种情形,对于目标不明确的盗窃未遂行为,由于无法判断目标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只能通过治安处罚措施进行处理,而对于目标明确的盗窃未遂,由于多数情况下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在实务中可能考虑情节轻微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对盗窃未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性而专门设定的,旨在通过强调对于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防止出现对盗窃未遂行为处理过于宽松的现象,确保罚当其罪。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盗窃未遂的处理,即使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也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系龙湖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法律政策研究室 正股级科员)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