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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平台盗窃呈现三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9-08-30 08:57:0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陈佩銮

  近年来,移动支付不断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实施盗窃的情形也逐渐多发。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移动支付平台盗窃案件呈现三个特点,需引起关注。

  一、熟人作案多发,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实施盗窃。我院办理的移动支付平台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为熟人作案。被害人对自己的移动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支付时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导致个人支付平台信息被身边的室友、同事或者老乡借机获取,进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我院办理的谭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趁工友袁某熟睡之时盗走其手机,并利用之前获取的被害人袁某手机开锁密码、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的手机微信捆绑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4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微信钱包。

  二、犯罪分子作案后立即删除手机相关记录,以致于被害人无法及时发现财产被盗。如我院办理的李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以帮助被害人凌某整理手机桌面、观看视频等理由借走被害人手机,并采取微信扫二维码付款、微信转账等方式,秘密将被害人凌某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转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中占为己有。为了不让被害人凌某发觉,李某每次转账后就将双方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凌某手机上收到的资金变动银行提示短信删除,以致于被害人凌某在财产转移后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发现存款被盗,且在这段持续时间内,被害人财产仍然受到威胁,犯罪隐蔽性较强。

  三、犯罪分子不直接使用个人账户处置窃得的财产,加大办案取证难度。在部分移动支付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并未将被害人财产直接转移至本人账户,而是转账至第三人账户或者用被害人手机直接交易取现,从转账记录和交易明细无法直接体现作案人的个人信息,这加大了案发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难度。如我院办理的余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暗中登录其女友谢某(即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将被害人谢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分五次共计转款人民币45000元至被害人支付宝账号中,再由被害人支付宝账号转账至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其同事赖某注册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后将钱款转移,其通过多次转账和毁灭证据的行为使案件的取证难度大大增加。

  移动支付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与之伴随的财产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笔者建议: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设置各类密码和指纹支付,在日常操作中注意防止他人偷窥,定期核对平台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二要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启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软件的免密支付功能,免密支付限额大小、银行卡每日转账的限额大小也应根据需要调整;三要妥善保管手机与个人信息,手机作为私人物品应注意保管,减少外借,在发现移动支付账号被盗、财产被转移、发生不明支出等情况后,要立即保存有效信息和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

(本文作者系龙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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