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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雇佣童工案件发案原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6-11-21 11:27:1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院未检科  龙湖区院

 

近年来,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为追逐利益,在用工成本重压下铤而走险非法雇佣童工,尤其是在一些地处城乡结合部的作坊型企业尤甚。2013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雇佣童工案件1件1人。近日,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害人李某权初中毕业后即走上社会,其父母为解决被害人的教育和管理问题,于是要求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害人到其经营的汕头市某印务公司工作,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该公司仓库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进入仓库工作,让被害人李某权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后被害人李某权在上述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时抽烟,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造成被害人三级伤残。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一审以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件发案原因

1、被害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被害人对于自己陷入非法雇佣关系并不知晓,薪资比成年人低,工作强度和危险度与其身心发展程度不匹配,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再加上身体还比较弱小,工作中产生意外酿成悲剧。

2、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任何单位与儿童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性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法律对童工范畴的界定过于狭窄,对于普遍存在的务农、家务劳动、学校实习以及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都明确界定为不属于童工的范畴,一些名为学校实习实为雇佣童工劳动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对于未成年人到亲戚、朋友处帮工的现象也没有尽力查处,立法的欠缺、监管不力,给雇主留下了违法的机会。

3、童工父母和雇主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本案中因被害人辍学后,长期在社会上游荡,其父母于是要求雇主安排被害人在工厂工作,而双方都对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或缺乏重视,好心办了坏事。

4、社会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亟待加强。如被害人李某权,初中毕业即走上社会,父母为解决辍学子女的管理问题,默许甚至主动帮助未成年子女进入雇佣劳动关系,成为非法雇佣童工现象出现的诱因。对于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是家庭和社会都要思考如何解决的难题。

5、用人单位安全意识不强,防护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非法雇佣童工的用人单位往往存在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法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须由专人管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而本案中未成年人轻易携带火种进入储存危险品的车间,作业时没有防护和保护措施,可见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全形同虚设。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发案原因,市检察院提出如下防范对策建议:

一是要推进经济均衡发展。贫穷落后、地区发展不均是导致童工大量出现的直接原因,推进经济的均衡发展,促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让更多的人富裕起来,是减少童工的根本途径。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普及非法雇佣童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讲解非法雇佣童工行为的法律后果,打消雇主的侥幸心理;大力宣传禁止雇佣童工的重要意义,从观念上根除雇佣童工的错误思想。三是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增加职业教育的种类。鼓励辍学儿童接受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解决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问题,提高其文化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四是要加强用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化地进行用工检查,压缩非法雇佣童工的空间,对发现非法雇佣童工的要严厉打击,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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