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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时间:2017-06-18 15:32:3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陈晓平

 

广东省从2003年开始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到2016年底,各级财政共拨付补贴资金21.4亿元,农业机械化率从2003年的18.3%提高到2016年的45.16%。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业机械化水平快速提高,主要农业机械装备保有量快速增加,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

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是中央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中的一项,也是中央决心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关系到农机主管部门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然而,由于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事前审批较严而事后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近年来,各地纪委、检察部门陆续查办了一系列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的职务犯罪,农机补贴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对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农机领域职务犯罪与其它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有着显著的特点:

1.犯罪主体比较特定。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农机管理推广站的工作人员,股长、站长等负责人在该领域职务犯罪中起到“带头”的作用,经常出现农机补贴主管部门塌方性的腐败;除此之外,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员和农业服务中心、农业办等农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

2.犯罪手法比较隐蔽。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法是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套取国家补贴款,前者涉嫌受贿,后者涉嫌贪污。除了直接收取农机经销商回扣之外,还以成立农机销售公司等为由,变相收取农机销售商的贿赂。犯罪手法较为隐蔽,侦查难度较高。

3.贪污现象较为突出。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目的性比较强,比如套取农机补贴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在侦查过程中,某市侦查人员发现某区农机管理站在2012年前11个月农机补贴金额只有100万元左右,但是12月份农机补贴的单月金额一下达到了130万,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后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因不想当年结余的农机补贴款被上级收回,遂年底“突击花钱”套取农机补贴款占为己有。由于每年国家拨出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使得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民买农机时得不到补贴。

4.贿赂问题较为普遍。在侦查部门查办的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基本都存在农机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钱款,甚至可以说经销商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回扣已经成为农机领域的潜规则。侦查人员发现,即使某些农机品牌和机械品种早就被广东省农业厅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是农机主管部门依然在市场准入和报销补贴中设置关卡,导致部分农机经销商不得不贿赂农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从而获得市场准入权。农机经销商给予相关农机主管部门的回扣款,农机主管部门收受回扣之后不合理发放农机补贴甚至纵容农机经销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农机产品,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5.渎职犯罪如影相随。一些经销商获得国家的农机补贴后,不仅没有保障农机的质量,反而偷工减料,农机故障率较高,但是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同时也存在部分犯罪分子与农机经销商勾结,虚增农机购置金额甚至虚构农机购置合同,从而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项。农机主管部门审核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甚至以人手不足为借口不到现场验收,导致农机销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款损失,最终涉嫌渎职犯罪。

二、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1.侥幸心理作祟。在侦查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谈到,农机管理工作又苦又累,自己在农机推广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取回扣的手段较为隐蔽应该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只要金额不是太高,法律也不会因为这一点回扣对他们进行惩罚。例如 2012年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坡头区农机局管理股股长黎某受贿一案中,农机经销商为能尽快拿到农机购置补贴,便与黎某事先串通,许诺每办理一台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就给黎个人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的好处费,随后多次在还没有销售农机的情况下,黎某就私自通过伪造购机农民材料为农机经销商办理好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从而多次收受农机销售商“辛苦费”。正是存在这种侥幸心理,很多农机补贴的监管人员越陷越深,越拿越多,也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对抗诱惑的意志不够坚定。在农机补贴中,农机主管部门面对每年几百万的农机补贴款,很多人经受不住诱惑,套取公款占为己用,走上了犯罪之路。同时农机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这就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3.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善。广东省的农机补贴政策自2003年实行至今,相关的配套制度仍然没有健全,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机补贴金额比例设定不够完善,有些中大型农业机械补贴金额太低,农民买不起或者买的起但是得到的实惠太低,小型农业机械补贴金额较高,甚至有些农业机械的补贴金额接近该机械的生产成本,这就导致了生产厂家在利益的吸引下铤而走险,勾结部分农民虚构农机购置合同或者虚增购置金额,套取国家的农机补贴。其次,农机经销商进入市场需要经过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就给农机主管部门权力寻租,设置关卡,对经销商进行索贿留下了隐患。最后,农机推广方式存在不足。现有的农机推广方式是通过农机主管部门开展农机推广会和乡镇农机推广员向农民推广农业机械,而这种职能本质上属于农业机械经销的职能范围,政府替农机经销商开展农机推广工作,本质上是非常不合理的。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监管,主要负责审核农机购置补贴的真实性和农机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对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农机补贴申请没有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经常出现农机主管部门拖延农民的农机申请审批时间,迫使农民不得不给予相关人员“辛苦费”,甚至出现谁给的“辛苦费”多,谁的审批就快、补贴金额就高。

4.监督不到位。行使权力和接受监督是并存的,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补贴工作中享有较大的权力,但是没受到足够的监督,这才导致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发生。农机补贴领域的监督失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根据《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条例》,下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农机购置申请后,要将相关材料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疏于检查,导致农机购置真实性存在较大的隐患,久而久之下级农机主管部门更加肆无忌惮,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第二,司法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对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一度存在盲点,主要通过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农机主管部门开展讲座的方式进行预防,侦查部门对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侦查没有足够重视,这加强了农机主管部门的侥幸心理。第三,社会监督不到位。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识别能力比较低。同时即使一些农民发现了犯罪行为,迫于农机主管部门一些人的威吓不敢揭发,害怕受到报复,所以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三、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1.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预防犯罪。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定期对农机主管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训,增强农机主管部门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

2.完善相关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一,要科学的配置农机补贴金额的比例,农机主管部门在制定农机补贴目录前,要对农机生产经销商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核实相关农业机械的生产成本、利润比例等,通过科学计算确定农机补贴的金额比例。第二,要健全农机市场准入制度,农机生产商和经销商只要符合相应的工商登记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同时被广东省农业厅收录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之中,当地的农机主管部门就应该准许其进入当地的农机市场,不得设置关卡,增加障碍。第三,建立健全农机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农机主管部门的推广职能应该相应予以减少甚至取消。同时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每年完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情况进行核实,合理的下达指标和任务,避免下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虚增购机金额等侵吞农机补贴款。

3.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首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下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要认真检查,核实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真实性,同时不定时联合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保证农民购置的农具真正使用在农田上。对于下级部门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同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监督,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让每一个犯罪人员都接受法律的惩罚。最后,要完善社会监督,拓宽农民检举犯罪的渠道,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将举报电话公布到村镇,在扩大宣传中央惠农政策的同时,告知广大村民,在该专项工作中他们的权利义务,为他们举报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提供更为便利的举报通道。对村民宣传的内容除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名称、来源补助额度、补助范围和标准等信息外,还应宣传该专项工作的预防中职务犯罪和治理商业贿赂常识。从而保证中央的惠农政策在阳光下进行,保证资金安全健康使用,惠及更多农民。

4.建立健全打击与预防并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主力部门,对于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同时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加强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对自身查办的农机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通报,形成打击农机领域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第二,加强个案分析,提出检察建议。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要注意发现、收集、分析犯罪的成因和背景,侦查终结后认真剖析挖掘发案的主客观因素,从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上查找漏洞,适时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发案单位整改落实,发案单位整改落实之后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作出回复。第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建立重点领域巡查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于容易滋生涉农职务犯罪的部门进行重点防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不定期对农机部门进行巡查,并赋予巡查人员质询权、提出建议权,确保检察机关在惩防农机领域职务犯罪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系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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