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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命案犯罪主体亟需引起重视

时间:2017-07-24 08:51:5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院办公室

 

近年来,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对丰富城市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伴随而来的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特别是命案犯罪逐渐增多,也给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造成严重影响。2016年1月至今年9月,汕头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命案95件,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作案48件,占比50.5%;且外来务工人员命案作案呈上升趋势,2016年占比44.3%,2017年1月至今占比63%,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命案犯罪主体。近期,汕头市检察院对外来务工人员命案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建议。

一、琐事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命案犯罪易发多发。外来务工人员多易聚集于“鱼龙混杂”、年轻人较多的酒吧、KTV和宵夜档,多发琐事纠纷,又因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好面子”或受酒精刺激丧失理性,容易导致琐事纠纷升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犯罪,进而引发命案。上述48件外来务工人员作案的命案中,琐事纠纷为诱因的多达27件,占比56.3%。如被告人刘某在KTV包厢喝酒时,因被害人荆某洪频繁劝酒而发生争执推打,后被告人刘某持折叠式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多刀致其死亡。

二、经济和两性因素问题突出,助增外来务工人员命案犯罪数量。外来务工人员多独自一人背井离乡,经济基础薄弱,在拮据情况下容易因经济问题或劳资问题引发勒索、抢劫、放火等犯罪甚至导致命案发生;有的外来务工人员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选择与异性短暂结成情人关系或进行嫖娼,也容易因感情或嫖资问题升级为暴力犯罪而引发命案。上述48件外来务工人员作案的命案中,经济为诱因的8件,占比16.7%,两性为诱因的13件,占比27.1%,两性和经济因素导致的命案共占比43.8%。如今年4月8日震惊汕头的潮南区峡山街道银行柜员机抢劫杀人案中,陆丰籍被告人梁某豹因打工未果身无分文,遂萌发抢劫恶念,持刀抢劫、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又如重庆籍被告人刘某现因感情纠纷,持铁锤和水果刀暴力打击报复“情人”潘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再如江西籍被告人施某女与被害人詹某添进行嫖淫活动后,因嫖资纠纷指使同案人贾召纠集他人持砍刀和石头“教训”被害人致其死亡。

三、合伙作案较多,外来务工人员命案犯罪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外来务工人员因“独在异乡”,多存在“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老乡义气、朋友义气,容易纠集在一起抢劫作案导致命案发生,或以集体名义为个人“讨个说法”,形成对垒导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上述48件外来务工人员作案的命案中, 2人以上实施作案的共19件,占比39.6%。如贵州籍被告人陈某红与云南籍被告人杨某廷因在食堂打饭发生矛盾,多次打架,结怨已久,后云南籍被告人冯某荣、徐某贵、蒋某、杨某廷及杨某海等人在饭店吃饭时与贵州籍被告人陈某祥、陈某红、陈某标等人再次发生口角,双方纠集老乡进行群体性斗殴,后贵州籍陈某伟在斗殴中被西瓜刀砍中脖子流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有预谋作案比重大,凸显外来务工人员更易产生不劳而获、打击报复等不健康心理。上述48件外来务工人员作案的命案中,有预谋作案的35件,占比72.9%,其中包括抢劫、勒索等故意犯罪导致的命案8件,因琐事、两性等因素引发的报复性作案27件。如越南籍被告人刘某俊因无稳定工作,且吸食毒品成瘾,经济拮据,先后在澄海区广益街道、莲下镇等地持刀抢劫,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湖北籍罪犯卢某召在澄海区骑摩托车拉客时,被被害人王某裴等2人抢走摩托车,后经熟人讨回摩托车,但其仍产生报复心理,纠集多名同案人殴打被害人王某裴致其死亡。相比之下,临时起意型故意伤害、杀人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命案13件,占比27.1%,其中还包括一宗精神病人犯罪。

对此,汕头市检察院提出以下防范对策建议:一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综治维稳中心、治安联防队等作用,加强“城中村”、工业园区、出租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处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有针对地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和及时制止暴力犯罪。二要建立系统的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就业培训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和谐包容的氛围,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工资及时发放,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三要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和心理教育体系。通过召开外来务工人员职工大会和悬挂标语横幅、广播宣传、专题片教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案释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开展心理讲座和心理咨询,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教育和疏导力度,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减少报复心理的产生。四要建立“老乡劝导”制度。大力推行“群防群治、同乡自治”的工作路线,以制度的形式给予“老乡劝导”奖励,充分发挥“老乡”在综治维稳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升级,切实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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