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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类诈骗案件呈现四个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时间:2018-02-26 16:30:4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龙检文

 

近年来,汽车租赁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春节假期更是车辆租赁的高峰期。但由于国内汽车租赁市场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租车诈骗案屡屡发生。2016年至今,龙湖区检察院共办理汽车租赁诈骗案件6宗,均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该院在办案中发现,租车类诈骗案件呈现四个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行为方式表现为“两头骗”。租车诈骗的行为方式比较固定,都是犯罪分子以租车为名义骗取车辆,而后骗取买受人或抵(质)押权人,将租赁的车辆进行变卖或抵(质)押借款。其中,前一个骗取行为还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为犯罪分子骗取租车公司的车辆,此种情形较为常见,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6宗租车诈骗案中,就有4宗是这种情形;另一种为犯罪分子专门成立租车公司来骗取车辆,如李某祥合同诈骗案和詹某丹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为由,租赁多名被害人所有的小汽车共21辆,之后又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何某等人借款110多万元。

二是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为隐瞒身份、方便得手,作案过程中往往伴有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庄某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在以租赁汽车为名从租车公司处骗取汽车后,就冒充车主“郑嘉臻”,将假冒的身份证件材料提供给被害人骗取其信任,随后将车辆予以变卖。

三是以流窜作案居多。犯罪分子在以租车为名义骗取车辆的过程中,往往骗取的不是一家租车公司的车辆,而是多家租车公司的车辆,甚至存在不同城市流窜作案的情况,尤其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往往将骗取到的车辆驾驶到周边其他城市进行转卖。如黄某艺、何某淇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先后窜至汕头市、潮州市等地多家租车行,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得租车公司三辆小汽车,案值近60万元。再如吴某辉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在从汕头的汽车租赁公司处骗取车辆后,将汽车开往揭阳普宁进行变卖或质押。

四是社会影响恶劣。首先是涉案财物多,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6宗案件中,涉案汽车数量就达到31辆,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其次是受害人数多,既包括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的原所有权人,又包括了汽车的买受人或抵(质)押权人。再次是市场破坏大,租车诈骗行为损害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扰乱了汽车租赁市场,不利于汽车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

针对租车类诈骗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要严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审核租车公司的资质,加强对租车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监管,避免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汽车租赁公司要严格履行对租车人身份信息、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的审查义务,并不定期地对租赁车辆进行回访跟踪,特别是租车人口头提出续租要求时,要对租车人及车辆续租情况再次进行审查。二是要建立健全联网机制。公安机关要通过路面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追查涉案车辆的动态去向,并与车辆流往城市的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追回车辆;汽车租赁公司要尽可能成立或加入租车联盟,加强相互提醒,及时预防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提高防范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汽车租赁市场上层出不穷的诈骗行为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在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前,要到相关车辆登记部门查明抵押车辆的权属情况;教育租车公司和群众一旦发现车辆租赁或者抵(质)押过程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广大车主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以免造成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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