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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转变

时间:2018-12-21 11:43:3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林奋臻


一、司法警察职能概述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主要是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根据《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一)执行强制性措施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执行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该规定符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或协助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职能的要求,是司法警察职能内容的具体体现,各地法警队在完成刑事检察工作相关警务保障任务同时,主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协助配合办案检察官完成传唤、拘传、押解看管、搜查等强制性措施,负责完成执行层面的保障任务。

(二)法律文书保障与送达的职能

送达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中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任务,几乎每天都要进行。送达法律文书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交给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是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的作用及其必要性,不仅在于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使其了解文件的内容,得以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利于诉讼正常进行,而且在于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中,司法警察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有: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或者保证书) 、向法院移送起诉时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及照片等。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 把法律文书完整无误地送交到受送达人。由于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因此保障法律文书的安全及送达,就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能。

(三)保障检察安全工作的职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安全保障职能时,主要包含:一是人员安全保障。保障检察人员的安全。如在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出席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信访接待等活动中司法警察应当给予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活动中可能自杀、自残或其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预防和制止。保障证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对检察工作中证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能受到非法侵害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以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制止和防范。二是活动安全保障。如在执行强制措施、提押、看管、送法法律文书等的过程中,均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三是工作区安全保障。工作区域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固定场所,如检察机关办公场所,保障检察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安全;信访接待场所,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和涉访人员的安全;保障办案工作区安全,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员进行讯问、询问、接待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转型方向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的主战场始终是保障自侦办案安全领域,司法警察的素能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也都是围绕服务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设计和推动的。司法警察虽然也不同程度的保障其他检察司法办案工作,但是,保障自侦部门办案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今后的检察机关已经从过去的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重心转移到以加强检察监督工作上来,所以,司法警察工作必须以变应变,在做好改革前保障好自侦部门办案安全的同时,司法警察部门遵循司法警察工作的属性和规律,要不断拓展工作方向,不等不靠,主动融入检察法律监督和强化司法办案主责主业上。 转型时期的司法警察工作总体上是传统性职能和探索性职能相结合,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探索:

(一)落实编队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落实编队管理是法警队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但由于一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未真正落实编队管理,使其整体水平与越发完善的检察工作现状不协调。集中编队管理,将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司法警察集中到法警队,统一调配,统一履职。这样不仅能够使司法警察的职责更加清晰,同时也能够保证履职效率,提升职业认同度。同时,法警队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年度训练、考核,也更容易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提升警队整体水平。

(二)强化对司法办案的保护性功能

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

(三)应考虑赋予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作出后,高检院相继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了公益诉讼工作。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那么就应该相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不限于刑事范畴的侦查权、调查权等相关权力,这样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作用,拓展司法警察职能,补位因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职能出现的空缺。司法警察具备一般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不具备的过硬警务素质,由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有利于保证公益诉讼案件效果。

三、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服务方式

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面对改革形势,作为检察机关专门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应找准自身定位,全面系统地去学习领会各项改革举措的实质和内涵,切实将改革与自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向司法性、监督性和职业性方向转变,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思想保障。具体向以下几个方面转变:

(一)继续协助调查取证和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自侦、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工作后,司法警察辅助侦查职能的服务部门和服务重心应向检察机关内部的民行、监所等对一定案件具备自行取证侦查权的部门转移,所以协助调查取证和自行侦查工作不会取消,司法警察仍然可以继续认真完成提解、押送、看管等工作任务,明确执行司法警察安全责任制,做到规范执法、安全办案,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批捕、起诉部门讯问、询问工作的配合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检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保证犯罪嫌疑人、证人及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加强与批捕、起诉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助完成讯问、询问工作。

(三)强化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保护功能

司法警察除了应当继续做好对检察机关信访场所、机关工作和重大活动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还要切实承担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重要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全程安全护送职责,要探索建立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事件)的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重大调查取证活动的全程安全保护机制,使司法警察对检察司法办案的护卫工作与检察官履行职责同频共振,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保护范围,加大保卫力度。

(四)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突发事件,由于其具有的突然性和紧急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涉检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多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附近,容易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产生阻碍和冲击,甚至对案件的办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检察体制改革后,辅助自侦部门办案的职能被缩减,所以司法警察更加应该把工作重点转向涉检的相关安全工作,其中涉检突发事件是重中之重。

(五)开拓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  

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可以介入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条件实时监督检察人员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发展成为检察机关履职工作中重要的内部监督力量,与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共同组成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效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

四、司法警察如何积极调整适应改革新变化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的机关安全和检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辅助办案的作用十分巨大,在负责检察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上仍然是主力军。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检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司法警察要应该尽快调整工作心态和工作重心,积极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警务工作新变化实现新跨越。

(一)强化司法警察职责,完善法律监督

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过硬检察队伍的现实需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职行为直接反映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水平,对于树立检察院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司法警察的职权和职责又有别于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警察,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岗位职能,通过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明确司法警察在检察院的工作职权和职责,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构建与司法实践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体系,进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质量,推动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检警协作机制,打造司法铁军

检察改革的目的是提升检察业务质量。司法警察工作和检察官的检察工作职能分工不同,要求两者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从而保证检察权依法行使。一要理顺隶属关系,深化队伍管理,明确分管领导,统一调配指挥,避免多头请示,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二要构建相关联动机制,制定办案工作区检警协作办案有关制度,规范检警协作,规范用警审批、保密教育、请示报告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一案一派警、一事一派警”模式,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责,做到办案进程环环紧扣,确保安全有序;三要检警双方加强交流与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检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检警联席会议,让司法警察时刻清楚自己哪个时间段是履行看管职责,哪个时间段是参与协助办案,真正做到检警协作无缝对接。

(三)创新队伍管理模式,推进体制改革

深入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编队管理,努力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科学化管理模式。一要提高司法警察自身素质,规范制定警务训练计划,严格落实训练任务,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升队伍作战能力,同时通过学习专业技能,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执法水平;二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制定符合办案实际需求规范司法警察职责制度,要求司法警察工作以保障办案安全为使命,不仅具有安全防范意识,而且还需要人权保障意识,对被审查人员人身权予以保障,通过管理模式创新,助推司法警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四)转移履职重心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规划,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及职权将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也要发生转移。在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下,司法警察划归检察辅助人员范围,将以新的方式更好的服务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凡属于事务性、强制性的调查取证和监督措施均可交由司法警察具体实施,如协助检察人员补充侦查、调查取证、查询、扣押、送达法律文书、对监督事项督促整改纠正等,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职责,体现其应有的司法属性。

(五)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既要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司法职能,又要发挥司法警察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保卫作用。要努力建设训练有素、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加强单兵训练,增强保障能力。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汲取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关键时刻能拉得出、靠得住、打得赢,保卫机关安全,维护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有着其独特的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司法警察工作是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和考验。司法警察履职机制是关系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和根本的大事。新时代,要求司法警察学习更多的技能,学习更多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把政治文件转化为实际行动,把职业荣誉感赋予实际行动,动力、振作、干劲,这才是当下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精神。我们应当从全局的高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警察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从宏观指导上包括立法方面加之重视,真正使这支队伍执法有据和执法有依;从日常养成抓起,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司法警察部门的内部管理;要抓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努力破解长期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从点滴做起,务实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长远建设与科学发展的思想,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积极推动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系濠江区院检务保障办公室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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