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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龙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9-07 18:45:4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龙湖区检察院起诉的杨某龙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重婚罪一案在龙湖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龙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得假释;其他2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08年起,被告人杨某龙通过纠集宗亲家族成员、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且具有固定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汕头市区非法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敛财;其成员逞强耍横,持械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的一名积极分子郑某强,仰仗组织势力,组建“蓝天应急金”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蓝天应急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刘某鹏又与刘某星、钟某林、黄某建同期形成“百益”恶势力团伙,同样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人数众多、证据材料庞杂,为确保优质高效办案,龙湖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专班,严格开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诉讼工作及“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等法律监督工作,重视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针对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意见,全面归纳、整理,充分准备公诉意见、答辩提纲。该案庭审历时4天,共计40多个小时,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条理分明、逻辑严密地进行分类举证,并充分论证说理,有效指控犯罪,为法院认定该组织的涉黑性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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