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民众消费意识的空前高涨,民间经营性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这些贷款业务当成“恶势力”的温床,通过“虚增债务”“制造流水走帐”等方式,采取威胁、恐吓、拘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逼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影响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软暴力也是暴力,即使披上“合法外衣”,违法行为也逃不过法律的追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共同出资成立“钻龙投资企业”,先后纠集并雇用被告人许某精、吴某、林某生、赵某佳、张某涛及同案人陈某炀、陈某逵(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组织、指使被告人许某精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流水走帐”“转单平帐”等方式,采取欺骗、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辉为首的非法从事高利贷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之后,被告人陈某辉又分别与被告人陈某峰、黄某合伙设立其它贷款公司,雇用被告人黄某斌等人,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
二、诉讼过程及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人陈某辉、陈某峰等13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诈骗等一案由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25日向龙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5月9日至10日,陈某辉等1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龙湖区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7月23日,龙湖区法院对该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陈某辉等13名被告人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2.5万元,对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三、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在一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的手法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迷惑性,尤其是在后期,犯罪分子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使用明显的暴力行为,而是选择为自己的不法行为穿上“合法外衣”,采取“谈判、协商、调解”等口头方式或者“哄闹、滋扰、纠缠”等行为方式,通过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压迫而迫使对方交出钱款。部分被害人基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理念,甚至难以认识到自己正在遭受违法侵害对犯罪分子的侵害缺乏自我甄别。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如急需借款,坚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一般不要轻信各类小广告和民间借贷公司;即便进行民间借贷,也要查清楚该公司的资质,签订完整的合同,并注意资料备份或留痕,避免将来在诉讼中过于被动;若已陷入“套路贷”陷阱,或者遭受压迫性质的、不合常理的还款要求,务必立刻报警,积极寻求公权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