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2日,汕头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坚定不移把党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明确,要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专人负责和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检察长要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跟踪进展,各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专门办案组,确保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办理。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提前介入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的沟通协作,建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实时通报和提前介入机制,推动实现侦、捕、诉、审无缝衔接。
三是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及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
四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和市院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落实“一日一报告”制度。
五是建立联合宣传工作机制。两级检察院宣传部门牵头,刑事检察部门配合,加强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和引导。
六是建立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