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控告申诉的范围:
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人民检察院诉讼总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 不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
3. 请求检察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4. 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刑事刑事诉讼权利的;
5. 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6. 认为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存在违法行为;
7. 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
1. 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 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3. 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形式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判决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