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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拉一把,不起诉决定帮民企渡难关

时间:2020-04-20 18: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谢谢检察官。我以后一定学法、守法,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次不起诉决定,避免了诉讼对我们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可以说是给了我和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近日,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偷逃税额70余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企业家拿到不起诉决定后真诚地向检察机关和案件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

  涉案企业汕头市佳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周某杰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佳某公司员工使用该公司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21柜薄膜货物伪报成保税进口货物申报进境后,将货物在国内销售或运送给他人,并使用国内原料生产成品顶替出口,骗取海关核销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共偷逃应缴税额合计724705.62元,佳某公司在上述走私活动中非法获利604659.80元。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周某杰已代表佳某公司上交了违法所得604659.80元,并主动申请补缴偷逃税款。

  市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周某杰,周某杰对其作为佳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上述走私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佳某公司近年来纳税报表、以周某杰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佳某公司生产规模情况及新佳某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用于该公司总投资约2亿元的项目建设等相关资料,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承办检察官根据周某杰提供的资料,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明确佳某公司年产值近亿元,周某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佳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家民营企业在纳税、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

  经审查查明,佳某公司、周某杰的行为虽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佳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杰具有自首的情节,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公司是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民营企业,当前又是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时期,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大额罚金处罚,严重影响公司后续经营活动。同时,周某杰身兼两家企业负责人,对其个人的处理决定将直接影响该两家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多名员工的生活。

  “起诉还是不起诉?如果起诉的话,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从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对该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最终,经综合全案情况,多方沟通、听取意见,市检察院依法对佳某公司、周某杰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案件移送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理,用司法行动挽救了两家民营企业,依法保障了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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