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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反映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0-06-30 09:36:3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院研究室综合

2019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依法打击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积极开展“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现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2019年4月,汕头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制定了《汕头市检察机关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共发现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4件,立案32件,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整治或封堵违法入海排污口11个,督促整治违法用海面积5600多亩;督促追缴海洋修复费用165万元;督促2家海水养殖企业投入165万元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督促3家海上餐厅开展环保设施改造;督促依法拆除违法地下水取水点1处;督促关闭退养牛蛙养殖场(户)29处、面积约41.95亩,拆除养鹅场1家,完善环评或备案手续的养殖场34家。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件,立案7件,发出诉前公告8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一审均胜诉,支持起诉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一审胜诉3件,调解结案1件,获法院支持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603.058486万元,被告主动赔偿10.3865万元。

其中,潮阳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两家海水养殖企业未依法办理环评登记手续、养殖废水污染海洋环境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责令该两家企业整改,并开展海水养殖企业排查整改专项行动,该案入选我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五大典型案例。南澳县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整治海岸线乱搭乱建撑网设施等问题,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二、典型刑事案例及特点

2019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9件14人,主要涉及罪名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采矿(海砂)罪,共起诉9件14人。现择取一典型案例剖析特点: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份,许某梁开始承包位于澄海区隆都镇后蔡村堤边的沙场,2017年3月开始运营该沙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许某树组织同案人蔡某荣、陈某顺、张某春等人多次驾驶采砂船、运砂船在韩江东溪北洋、前埔溪段非法开采河砂;雇佣同案人许某钦安排工人陈某奎、袁某、古某宏等人进行铲砂、卸砂,登记入账及工资发放,雇佣其叔父许某义在砂场负责煮饭、打杂、协助入账;雇佣同案人罗某红组织维修工人为非法开采河沙的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维修保养。2017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非法开采的河砂197.4船,许某梁以每立方米河砂人民币65元进行销售,(每船装载河砂约130立方米,共25662立方米,价值约1668030元),由许某梁、陈某、陈某前等人组织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销售给建筑工地。

2017年11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对位于澄海区隆都镇后蔡村堤边许某梁经营的砂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五艘采沙船、运沙船、起沙船,查扣河砂2332.8立方米。同案人许某梁、许某钦、罗某红、陈某顺、张某春、蔡某荣于2017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树于2018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同案人许某梁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上缴了非法出售给兴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河砂款人民币482705元。澄海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对被告人许某树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24日,被告人许某树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件特点

一是亲朋结伙,组织紧密,参与人数众多。本案中无证沙场的管理权主要掌握在许某梁及其岳父许某钦、叔父许某义、同宗好友许某树手上,且其他工人多为许某梁好友或经熟人介绍来沙场工作,整个非法作业团伙,总人数达到10人左右,组织紧密,分工细致。

二是非法采砂时间长、数量大,利润惊人。无证沙场开始营业的三年内,陆陆续续进行盗采河沙,边挖边卖,仅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就盗采河沙197.4船,25662立方米,价值约166万元人民币。

三是购赃方多为散客,难以查证。案发后仅仅查获河砂2332.8立方米,追缴出售给兴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河砂款人民币482705元,其他货款和买主多为散客无从查证。

三、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一)各单位、部门间信息未共享或共享不及时。如机构改革后,海洋渔业职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生态职能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管辖,海洋渔业与海洋生态的职责分属不同部门主管,部门之间对海水养殖企业信息的互通没有做到位,导致海洋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对海水养殖企业的监管滞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涉砂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尚未互联互通,存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现象。

(二)管辖权争议导致监管出现真空状态。尚有地区存在机构改革工作仍未落实的情况,导致区政府组成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区政府没有明确规范和解决,从而导致权责交叉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如海滩垃圾的清理和管理部门不够明确,造成在界定监督对象上存在困难;我市原海监局的职能目前尚未划入具体部门,根据了解的情况,原海监与渔政属于两个部门、一套班子,但机构改革后,渔政的职能已划入农业农村局,而海监的职能目前尚未明确划入何部门,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造成困难。

(三)海上污染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难。一是海上执法相较于近岸和陆地执法具有特殊性,需要专业的执法装备比如船舶,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而检察机关受制于上述因素,难以发现海上污染的线索和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由于海洋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特点,有些海上污染比如海漂垃圾会随着海洋流动而非固定不动,有些海上污染会被自然净化,而检察机关从调查取证到制发检察建议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可能造成海洋垃圾漂流到别处或污染被自然净化,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困难。

(四)购赃方寻获困难,证据薄弱。购买非法捕捞所获鱼类、河砂或海沙的多为散客,以及一些无证砂场等,购赃方寻获难度大,难以到案配合调查,言词证据仅依靠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供词,证据相对薄弱。

(五)违法行为成本低、获利高,流动性强;执法成本高,抓获难度大。违法者面对执法机关的打击,采取“你查我停,你走我动”的游击战术。例如在许远树非法采矿案中,采砂船晚上作业白天休息,遇到严打就停止作业,严打过后就继续盗采河砂。

(六)涉案赃物处理、价值认定难。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因无公务仓和冻库可以保存渔获物,原地保存在有大量冰块的密封鱼舱也并非长久之计,存在存储问题,且价格鉴定难;又如非法采矿案件中,鉴于盗采和买卖行为的持续性,且价格变动较大,河砂价值仅依靠缴获的账目来估量,资源损害的实际价值无法准确计算。

(七)法律意识淡薄情况普遍存在。如仍有多数渔民法律意识薄弱,既有部分渔民对于在禁渔区电鱼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也有部分渔民明知违法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严重影响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又如海水养殖企业主环保意识普遍较差,对于海水养殖可能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污染认识不够,导致对环保设施的设置有较强的任意性。

四、对策建议

(一)借力“外脑”,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支撑。海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多且杂,检察人员受制于知识结构和人力精力所限,办案中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需要通过科学论证、技术认定和咨询意见,提供专业支撑,突破办案瓶颈制约。建议要建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技术专家在内的不同专业领域的公益诉讼办案相关的专家库,负责咨询,给出专业意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鉴于海洋环境的开放性和变化性极强,导致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复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较一般环境污染案件更大。建议要在办案方式有所创新、突破,如充分利用自动快速检测、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以提升检察机关的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能力,以为专业鉴定评估提供样本和监测数据,为公益诉讼工作奠定基础。

(三)强化部门间沟通,加强“两法衔接”。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环保、水利、国土、渔业、林业、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特别是在国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时,检察机关应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介入指导,明确立案标准、案件移送的具体要求,确保符合要求的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从刑事判决的角度予以重点打击,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四)加大打击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联动执法。执法机关成立专项执法团队,分区段对采砂、捕捞等相关从业人员落实动态管控,掌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从业船舶和人员基本情况和活动规律,为追究刑事责任累积基础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与海事、渔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大重点海域、水域巡查频度,及时主动发现和查处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行为。

(五)联合制定规范化文件,统一司法、执法尺度。建议渔政、海警、公安、国土等部门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审查和认定、涉案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处理、案件的移交和衔接等方面联合制定规范化文件,用明确的规则引导规范的执法,统一司法、执法的尺度,保障高效、有力的打击危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

(六)通过法律解读、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一方面,要对从事采砂、捕捞等工作的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定期、定向的法治宣传,普及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和相关刑罚的规定,教育相关从业人员合法从业,从源头遏制危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各部门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宣讲保护海洋、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发动全民保护、全民监督,更加有力地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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