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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五个特点需引起重视

时间:2020-11-21 09:40:3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院研究室综合

2019年,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63件83人,受侵害未成年人88人,与过去三年相比,呈逐年增长态势。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该类犯罪案件存在五个特点,需引起重视。

一、此类犯罪案件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呈现“两低化”。一方面,被害人低龄化问题突出。受侵害的88名未成年人中,年龄在10-14周岁的有36人,10周岁以下的有18人,其中最小的被害人年仅1岁。如蔡某某(化名)强奸一案,其在澄海区某街道老厝区流窜,短短半年内先后对4名没有成年人监管的低年龄段女童实施了强奸,受侵害女童的年龄段分别为5周岁、6周岁、9周岁、10周岁,其中一宗,还有更年幼同伴在旁。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低龄化发展趋势,2019年有1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达14.5%。如澄海区的一宗案件,5名未成年人参与轮奸了一名13岁女童,其中有一名侵害者仅有13周岁,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涉网情况“普遍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与网络的联结呈现“普遍化”趋势,据统计,2019年就有11宗案件的涉案人员双方是通过网络认识或者利用网络实施欺骗、引诱进而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如陈某某(化名)强奸一案,其利用QQ、微信伪装成“妇科医生”,骗取陌生女学生的信任,进而对该女学生实施强奸。卓某某(化名)猥亵儿童、组织卖淫一案,卓某某则是组织多名男童利用QQ与他人裸聊牟利。

三是男童受侵害风险增大。性侵犯对象中为14岁以下的男童有所增加。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化名)猥亵儿童案和李某某(化名)猥亵儿童案中,陈某某和李某某找到卓某某(化名)要求提供男童进行猥亵,卓某某先后为该二人共提供7名男童遭受侵犯。卓某某已于2019年以犯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件中共有34名男童受性侵。

四是未成年人非法务工导致受侵害。近年来青少年消费攀比之风盛行,部分未成年人为了获取潮流服饰、手机等遂到超市、餐饮等小门店等打工,还有部分未成年人为了实现“明星梦”前往娱乐公司打工寻求机会,接纳未成年人非法务工的单位本身大多不正规,在该用工过程或环境中加大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风险。如市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化名)等人强奸一案,被害人年仅15周岁在小超市非法务工,凌晨打烊后与同伴回家路上遭遇4名犯罪分子酒后拦截,后被强行带去出租屋实施轮奸。在另一起张某强奸、黄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系均未满16周岁在娱乐公司非法打工过程中遭受侵害。

五是犯罪行为“次生化”。部分案件呈现出多种犯罪行为交织,某些未成年被害人甚至沦为帮凶。如上述卓某某猥亵男童、组织男童卖淫案中,卓某某先对多名男童实施猥亵,再将被害男童组织起来向成年男子提供裸聊、鸡奸等性服务。又如黄某某(化名)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犯罪嫌疑人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拍摄裸照视频等,再以此威胁强迫被害人卖淫,甚至还要求其引诱朋友来“接替”自己方能脱身,多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贾某某(化名)遭受多重侵害,最终还沦为帮凶。

二、发案原因剖析

统计结果可见,2019年汕头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的25.2%,且大多数具有多次、多宗、针对多人等加重情节,还存在生父强奸女儿等违背天伦的情形,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性观念模糊,缺乏健康的性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案件中,大多数将和女性(包括交往中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视为“情投意合”,没有意识到可能是犯罪行为,甚至有部分未满十四周岁的受害者也认为是“你情我愿”并不违法。普遍缺乏关于性知识的教育,对于性行为的后果没有清楚认知。

二是缺乏防备求助等专业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一方面,接受危险防范教育不够,对可能发生的性侵害缺乏防备心理。如有被害人接受网友要求主动单独到其家中或其指定的宾馆去,导致最终受害。如澄海区16岁女生陈某某(化名),在被网友开车载到家中强奸后,仍多次接受其他人邀约到家中、宾馆去,先后被以相似方式强奸6次。另一方面,被侵害后容易遭受哄骗或者受到胁迫而不敢反抗。如黄某某(化名)强奸、强迫卖淫一案,黄某某多次以被害人裸照、性交视频相要挟,被害人因害怕被曝光而多次被强奸,甚至还被迫卖淫。

三是复杂的网络成为性侵犯罪的诱发因素。陌生人作案的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起交往关系后实施的,经统计,2019年有11件案件不同程度涉及网络。网络用户鱼龙混杂、缺乏监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容易对网友盲目信任而被侵害。如陈某某(化名)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化名“妇科医生”,先欺骗“诊断”出被害女学生“患有妇科疾病”,再将其骗至出租公寓以实施性侵的方式进行“治疗”,先后强奸4人。

四是娱乐场所、临时住宿等对未成年人的非法接纳也成为催生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酒吧、会所等娱乐场所,品流复杂,经灯红酒绿等刺激下容易引发性侵犯罪。有些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与侵害者仅是“点头之交”甚至互不相识,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经微信“摇一摇”、送酒等迅速熟络,嫌疑人将被害人灌醉后带至小旅馆强迫发生性关系。如龙湖区某一酒吧,半年内有2宗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案件就是在该酒吧玩耍时相识,后被带至小旅馆遭受性侵。

三、防范对策建议

(一)防患未然,在全社会范围加强防性侵教育

一是继续深化学校教育。进一步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将性防护知识纳入巡讲内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设计较为全面的教案,包括正确性观念的养成,对性侵行为的判断和认定,防范性侵和自我保护措施,受侵害后的求救方法途径等。同时,创造条件将受教范围延伸至幼儿园学童,更加关注较为偏僻的郊区、山区学校、城区中外来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增加该类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 

二是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应当是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从目前看相对缺失,尤其性教育方面有很多家长认为难以启齿,需要加大力度推动包括预防性侵和自我保护等家庭教育。要以各种方式引导家长重视性教育,提升保护意识、证据意识,有一定知识去发现和了解到孩子可能遭受性侵害,发现问题不选择回避,而是及时帮助孩子报警、搜集保存证据,杜绝孩子再受侵害,依法追究性侵行为人。

三是将防性侵教育延伸到社区、工厂。据统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占比均达到一半以上,汕头市外来人员较多,应当关注外来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可尝试进入外来人员较集中的社区、大型工厂等开展巡讲,提高外来人员的法治观念和防性侵能力。 

(二)立足职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有力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加大办案力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团队办理。结合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统一办理、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等新理念、新要求,在司法机关内部成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一体化机制。目前检察院、法院基本已配备有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团队,建议公安机关建立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队伍,并统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案流程、取证流程、证据标准、具体形式、惩罚标准等内容,避免相关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二次侵害”。

二是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未成人权益的有机统一。一要加强对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的监督,推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针对教职工职前审查制度、师德教育培训、重点区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备校园监控视频、建立性侵线索专报制度。二要健全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的职业准入制度。联动团委、妇联、民政、医疗等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回访,构建集身体康复、转移安置、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经济帮扶等为一体的被害人综合救助体系。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层面的引导,构筑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规范。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由于被害人“低龄化”和行为“隐蔽化”的特点,实际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物证难取、证言稳定性差和供述反复等取证难的情况,建议由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联合出台相关针对性的类案办理规定,如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同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库,定期总结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事)例,推动办案参照适用。

(三)多方联动,全面扎牢未成年人人身保护网

一是要强化防性侵方面的社会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联合新闻媒体为“青少年防性侵”为主题作相关道德、法律宣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性侵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共同抵制性侵犯罪,同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提高其防性侵保护能力。

二是强化营业性场所管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方面,针对前述案件所反映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监管。由公安机关与各网络平台联合,对敏感词汇进行监测,对发布不当内容的账户进行封号等操作,对于那些涉及宣传性侵未成年人、为性侵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的非法网站应当封站。同时探索建立健康网络使用和管理办法。如要求和督促重要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登记,对未成年人上网内容、时长进行限制等,防止未成年人过分依赖、沉溺网络,减少引发性侵案件。

三是搭建覆盖家、校、社会防治体系,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防性侵安全教育。家庭和学校作为第一阵地,要注重义务教育阶段性教育,教会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以监督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提高学校、家庭防范意识,加强学校及家庭周边安全建设,切实维护好学生、儿童合法权益。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让未成年人学会遵纪守法,并且一旦受到侵害,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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