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宗在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废机油的污染环境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在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标作出批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标系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某渡口渡船经营者,2021年4月17日晚,陈某标在对该渡口周边的堤坝进行冲洗时,致梅溪河堤上的黑色废油渣的油污流入梅溪河,造成水体污染。4月19日上午,陈某标又将其渡船发动机上更换下来的废机油(约6L)倾倒在该渡口上游约5米处的堤顶位置。在接报调查后,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初步判断,现场发现的黑色废油渣符合废机油的外观和气味特征,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规定,属于危险废物,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其倾倒位置属于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立案侦查。
龙湖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悉该案后,迅速依法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并从固定现有证据、补充证据以完善证据链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办理质效。4月27日,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龙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标,经审查,龙湖区检察院于同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