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汕头市两级检察机关统筹推进教育整顿与检察工作,不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近期,针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存在刑事判项不当的情况,金平区检察院发出移交函,并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依法移送相关四川检察机关开展履职监督。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4日,四川省大竹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宣告禁止令,要求其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烟草销售及相关活动。张某诚于同年11月13日起在金平辖区石炮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1月5日解除社区矫正。
依法履职: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四川省大竹县法院上述宣告判决存在不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且对张某诚宣告的禁止令期限超过缓刑考验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指导时,进一步指出我国刑法除了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外,还有针对缓刑犯宣告禁止令的明确规定,鉴于本案中张某城被判处的系缓刑,依法应当引用特别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另有出台关于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明确禁止令的期限要短于或等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期限,本案的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由于上述裁判涉及外省法院,在省、市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金平区检察院遂及时向四川省大竹县检察院发出移交函,并提出相关检察监督意见。大竹县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全面核查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达州市检察院以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达州市法院提出抗诉。
取得实效:2021年6月4日,达州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达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四川省大竹县法院原判决中错误的判项,并重新作出宣判,更改禁止令期限,禁止张某诚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草销售及相关活动。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有效维护刑罚公平公正。
接下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检察发展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拓展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