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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现状浅析

时间:2021-07-13 15:52:4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蔡玉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信息系统应用的逐步普及推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愈加突显,为当前检察改革背景下的现代检察工作提供创新动力和机遇,同时也带来相应的巨大挑战。在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应用层面,以基于大数据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展开了新一轮实践转型。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系统可以看作是一个业务处理系统,根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理论与实践,业务处理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数据输入、业务处理、文件和数据库处理、文件和报告文书产生、查询处理活动等五个步骤或活动,这也即业务处理周期,统一业务系统是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工具支撑。大数据在统一业务系统中的应用绝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过程,它需要依托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多种分析计算能力筛选、归纳得出有效的、有应用价值的信息数据,再通过直观的展现形成决策支撑依据,从而辅助检察人员的具体办案过程。笔者通过理论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方式,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应用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数据意识淡薄,欠缺数据化思维

大数据技术就是在海量的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其战略意义就是在掌握庞大的数据的基础上,提高数据的加工能力,发挥其应用价值,实现数据的增值①。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场“智慧检务”的革命中处于重要的前沿位置。身居一线的检察人员是大数据应用的主体,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的需求是大数据应用创新的源泉。检察机关大数据的具体应用也要落到具体检察人员身上,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法律监督的工作,在这场变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办案责任终身制造成的紧迫压力,员额检察官制度带来的危机感、责任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就求着检察人员必须提高数据意识,增强对大数据应用的价值认识和理解、运用。检察人员如果数据意识淡薄,不关注甚至不理解大数据应用的实质和意义,就很难深入开展更进一步的应用,检察机关大数据的应用成效也相应降低。检察机关队伍在年龄层次、知识背景、文化及认知水平、理解能力、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对检察机关大数据在辅助指导应用上的价值和意义理解也深浅不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数据价值的重视程度不高,也缺乏大数据理念和数据化、智能化思维,数据意识淡薄造成“智慧检务”发展的阻碍。运用大数据信息系统快速获取信息来提高办案质效的能力需要提升,完善大数据在检察机关的辅助指导应用的首要任务是更新检察人员的思维观念,克服过去单纯依靠经验办案的局限性,学会充分利用大数据,基于对过去同类或相近案件的智能分析、智能预测、智能提醒,注重个案经验与司法共性规律的有机统一,进而推动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从以经验为主向经验与数据相结合的模式转变。

二、信息孤岛效应,难以充分挖掘、利用大数据

目前数据孤岛情况严重,检察数据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以及公、检、法、司等不同单位,这些数据存在于不同的数据库中则导致数据的潜在价值难以被挖掘和开发、利用,如何整合碎片化的检察数据是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目前面临的困境。笔者通过访谈研究发现,一些业务部门可能难以对其大数据的准确需求进行专业准确的描述,需要技术人才的共同研究探讨,这使得大数据建设和利用受限,同时也使得检察数据的积累和挖掘进程放缓,甚至出现流失重要具有潜在价值的历史数据的情况。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需要利用数据分析来支撑决策,促使其在大数据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从认识“大数据”出发,到“大数据能产生价值”和“从大数据中找到价值”,再到“有效使用大数据产生的价值”,是大数据需求认知的必经之路,如何收集、使用、开放、管理和利用数据是大数据需求准确定位的前提②。大数据需要不同数据的关联和整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服务于检察业务。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整合力度不够,内部各业务条线都拥有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对大数据应用的独特需求,这些信息孤岛中蕴含一定价值的数据,必须通过整合、融汇、关联才能得到有效利用。

在检察机关外部数据接入方面,由于检察信息安全的考虑,以及涉密性的特殊局限,外部数据的接入通常是采用专线加终端的形式,这较大程度地限制了数据关联分析等。造成数据挖掘能力不足的影响因素,一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数据的运用局限于搜索查询、统计等简单的应用,对量刑辅助指导等复杂数据的应用分析较少,部分检察人员从未使用用智能量刑辅助功能;二是存在大量的沉淀数据资本,也许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尚未被开发挖掘和利用,比如音频、视频数据的利用探索就明显较弱。

三、量刑过程个体差异,辅助指导应用不强

在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存在着锚定效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定罪罪名、庭审情节的变化以及辩护人的存在,会弱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锚定效应”③。作为一种认知偏差,锚定效应在量刑领域的存在,进一步在制度层面要求法官需要采取相应机制来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下客观、精准地计算,但科学合理的量刑结论绝不仅仅依靠电脑计算,它还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据内心的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对量刑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调整大数据计算出的结果,使其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因此,对于检察大数据的定位,也是对与检察业务工作的辅助指导应用,而绝不是代替检察人员甚至是完全取代检察官办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大数据利用云计算等科学技术手段,能够对海量信息进行存储、比对、分类和统计,为案件承办人提供科学化、智能化的更加广阔的量刑视野,使案件承办人能够在掌握全面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独立的量刑辅助指导结果的修正判断和调整。不同学历背景、知识水平、岗位职责的检察人员对大数据应用程度和理解都不同,加上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每个法律人对有争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不同承办人对量刑建议幅度精确度的把握也差异较大,办案适用规范通常还是依赖《刑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等有限的纸质书籍材料,导致目前大数据在量刑辅助指导领域的应用仍然不足。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的施行,大量案件将由承办人决定起诉与否以及提出怎样的量刑建议,若用大数据的思维来思考、用科学分析的技术来解决,使一些重复劳动、人工价值低的工作从案件审查的整体过程中分离开来,就能同时实现案件办理的提速和增效。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大部分检察人员倾向于量刑建议幅度越精确越好,同时,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量刑的精确会增加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道理很简单,量刑建议的幅度越大,法院在幅度内判决的阈值更大,在幅度内判决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反之,量刑建议越精确,法院实际判处的刑罚不同于量刑建议的可能性随之越大,也就是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就会越低。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不断完善、精准化量刑建议的不断推进,从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定型的量刑建议接纳度更高。权衡利弊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会增加认罪认罚的稳定性,相反,对于非确定型的量刑建议,在趋利避害的人性驱使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希望得到量刑区间内最轻的处罚,如果最终法院的判决并非如此,很可能出现上诉等情况,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效果。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如何在精准量刑的情况下保证法院采纳率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既要尽可能提出相对精确的量刑建议,以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认罪认罚的后果有相对明确的认知和判断,同时,又要使其更有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提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质量,也避免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产生怀疑,破坏检察机关甚至是司法公信力,从而不敢、不愿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运用大数据,形成在海量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量刑分析报告囊括了所有同类案件的量刑信息,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度④。

四、大数据应用需求逐步提高,高端技术人才紧缺 

在科技强检战略的指导下,检察机关信息化队伍逐渐壮大,不乏部分专业的技术精英人才。但是,当前检察工作实践中仍然缺乏熟悉数据建模、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运算能力等高新科技人才。部分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的法学和计算机专业技术复合型人才匮乏,又缺乏与外部技术人才的交流合作。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需求提高,办案人员需要信息系统提供智能化的类案分析、推送,智能地选取量刑信息,形成智能分析报告,需要更加便捷、易操作的系统设计,系统实际应用中产生的问题和故障也需要专门人才进行日常维护和研究升级。解决大数据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大数据技术,运用大数据辅助办案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技术,指从缤繁复杂多种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数据信息的能力。适用于大数据的技术,包括大规模并行处理数据库、云计算平台、数据挖掘电网、分布式数据库、分布式文件系统、互联网和可扩展的存储系统等⑤。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对大数据建设、应用需求的爆发式增加与高精尖技术人才数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大数据系统在检察机关的实践应用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提高办案质效,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需求的重要实现路径,“科技强检”要求全面推进信息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数据盘活源源不断地产生,外部数据逐步汇入,检察机关正在逐步积累自己的数据资产,借助大数据技术,无疑将给检察工作带来无穷的魅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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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志刚,金鸿浩,传统检察信息化迈向智慧检务的必由之路——兼论智慧检务的认知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J],人民检察,2017(12):10-13;

[3]LinXifena,Ma YongbSentencing,Recommendations,Anchoring Effect and Fairness in Criminal Justice-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a Sample of 520 Sentences in K City[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8(39):149-170;

[4] 李赫男,刘博闻,运用大数据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度[J],人民检察,2018(9):78-79;

[5] 赵大伟,互联网思维——独孤九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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