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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高墙内”的公平正义,汕头刑事执行检察在路上

时间:2021-07-05 18:50:5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此份终结执行书,对我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它解决了困扰我多年因财产刑履行问题而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更能让我全心投入今后的改造无后顾之忧。”近日,在东莞监狱服刑的李某某,通过感谢信表达对汕头市检察院的感激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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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近期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依据线索,对两宗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收到线索

今年4月,东莞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向汕头市检察院来信,反映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且附带民事赔偿约二万八千元人民币。其向市检察院求助,要求法院对没收个人财产判项进行立案审理,并于法定期限内将结案通知书寄予其本人。

今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东莞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的信访件,他在信中反映道,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汕头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已有五年,自己却一直未收到法院的财产刑终结执行的裁定书。

依法履职

为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解除罪犯改造的后顾之忧,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干警迅速联系市法院和潮阳区法院执行部门,了解核实具体财产刑执行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市法院对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无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七千九百零一元五角的判项交由潮阳区法院执行完毕,并已作出《结案通知书》;市法院对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已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应当追缴”。

在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跟踪监督下,上述《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已分别依法送达罪犯陈某某和李某某所服刑的监狱,第四检察部也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复函告知信访人。

近年来,汕头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断深化内外沟通和协作配合,对内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协作,对外加强与市、区(县)两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和执行等相关情况。接下来,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做实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刑事裁判权威的同时,保障在押人员、罪犯合法权益,强化刑罚的教育改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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