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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南澳县检察院建立“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时间:2021-07-28 20:35:3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有效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南澳县检察院与南澳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明确建立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五项机制,在河库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形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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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机制》要求,充分发挥河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中的监督协调和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中的主导作用,县级河长和检察长每年定期听取县河长办和县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情况汇报,及时掌握重大线索督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涉河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和检察长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办理,定期听取案件进展汇报,研究办理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协作机制》明确,探索建立健全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运用信息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河长、县河长办及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受侵害可能的涉河领域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县检察院通报并移送。县检察院办理的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及时将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县河长办。河长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开展水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时,县检察院应当给予支持。

《协作机制》规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河长办和县检察院针对本地区河库管理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建立联合督促机制,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可能的,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可以联合县河长办共同开展磋商。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之后,可以联合县河长办联合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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